西安市血液透析中心(室)设置规划西安市血液透析中心(室)设置规划 (2018-2020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健康西安”建设为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按照省卫计委颁布的《陕西省血液净化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合理调整西安市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西安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疾病谱变化等情况,依据目前西安市各医疗单位已经开展的血液透析工作和设备的现状,合理制定血液透析中心发展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要求。 (二)坚持公平可及。统筹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差异,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政府规划调控和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整合存量、优化增量,合理确定血液净化中心设置数量、规模、位置等,实现适度平衡发展。 三、现状及趋势 (一)西安市目前血液透析现状 西安市现有血液透析中心0所,医疗机构设置的血液透析室共53个,透析设备1352台,透析病人4485人。按照区县划分如下图: (二)存在问题 1.透析中心或透析室布局不合理,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六区,共有38个透析室,占到71%:透析机1152台,占到85%;病人3810人,占到84%。透析患者并发症多,体弱无力,行动不便,血液透析集中城市不利于郊县患者治疗。 2.大部分透析中心单体数量规模较小,不超过20台,服务的病人少,利用率低。 3.由于种种原因阎良区,长安区区医院尚未能按照省级规划开展血液透析技术,郊县血液透析的设置数量不够。 4.西安市副中心中心城区及旅游区居民增加较快,加上旅游、流动人口较多等原因,血液透析设备相对不足,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如:雁塔区、长安区、临潼区等。 (三)人口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批准的《西安市2008——2020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从2018年—2020年人口增至1000万,其中常驻人口850万,外来流动人口150万。根据2018年3月12日西安市政府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2017年底西安市户籍人口905.68万人,其中西咸新区60.59万人,西安市原户籍人口845.09万人。加上流动人口100万(西安市城区总体规划预计)2017年底西安市人口已达到1000万。其中城六区(新城区、碑林、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占到60%,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高陵区、周至县、蓝田县、西咸新区占到40%.按照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预计每年增加人口1.5%。至2020年西安市人口将递增至1300万。 四、规划布局 (一)规划原则: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原则上按照每30-40万常驻人口规划设置1所(含现有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每所血液透析中心服务半径,市区内为5-10公里,郊区为50-100公里。重点在县(区)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设置,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二)设置规划布局 规划到2020年全市新增血液净化机构(室)增加14个,具体规划布局是:新城、碑林、莲湖按照人口比例,血液透析机构数量超出规划标准较多,原则不增加血液透析机构数量,雁塔、灞桥、长安、未央新建居民居住的城区较多,企业及外来人口呈快速增长趋势,预测未来人口数量会有很大的上升,规划增加数量多。郊县区中,户县、周至暂不增加数量,其余临潼、户县、阎良、高陵、蓝田分别增加1-2个(详见下表)。 西安市2018-2020年血液透析规划 (三)设置备案流程。我委将此规划发布政府官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划提供咨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及各医疗机构科学布局血液透析中心(含现有医疗机构内新增设血液透析室),避免出现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医疗机构内新增设血液透析室应到发证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应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四)标准设置台数。每个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至少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单体规模60台以下;医疗机构内新增设血液透析技术项目,透析室至少配备10台以上,60台以下血液透析机。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血液透析中心,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五、审批与监管 (一)严格依据规划备案和审批。切实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依据《规划》要求,设置和备案血液透析中心(室)。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不定期的检查和通报规划落实情况,设置血液透析中心(室)需先在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咨询设置规划情况,在规划之内再申请。现有医疗机构已内设血液透析室增加血液透析设备、床位,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的局面。 (二)加强机构监管。血液透析中心准入必须严格执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执业注册和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等专项督导检查力度,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三)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血液透析中心要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应当与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安全;应当与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签订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定期登录“全国血液透析患者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hd.cnrds.net/hd/),上报血液透析病例相关资料。 |